安全生产检查的制度条例

时间:2022-06-14 05:41:13 制度 我要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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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检查的制度条例

 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、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、规范和标准,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,提高各部门及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,增强安全责任感,特制定如下制度:

安全生产检查的制度条例

 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

  1、安全管理 2、机械设备 3、安全设施

  4、安全教育 5、操作行为 6、劳保用品使用

  7、安全用电 8、特种作业 9、消防检查

  10、环境保护 11、文明施工

 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

  1、定期安全检查: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检查。每次检查均要留下原始记录。

  2、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(如起重作业、脚手架、临时用电等)进行检查,这种检查在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搭拆时由安全部、物资设备部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。

  3、不定期安全检查,即在施工过程中,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,能及时发现问题,消除隐患。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、班后岗位安全检查,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,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,必须检查安全工作。所有检查都要做记录。

  4、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,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,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。

  5、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、互检和交接检查。

 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

  1、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。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,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,并进行分工,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,标准及要求。

  2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,重点、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。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,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,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。

  3、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。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。

  4、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,定性、定量做出评价。

  5、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,对事故隐患要按“三定”原则,即定时间、定人员、定措施进行整改,有关部门及时复查,直至符合要求。

  6、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;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;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;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。

 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标准和评价

  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》JGJ59-99执行。

  第五条 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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